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條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七十條制定的。根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他們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開戶、申購、買賣或交割。这条规定旨在确保證券業務的順利進行,保障投資者的權益。具體規定參考至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條的參考資料中,並無具體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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