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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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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申請兼營證券業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證券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商要申請兼營期貨業務,除非其他法律有不同規定,否則必須成立專門的部門來處理證券業務,且該部門的營業和會計必須獨立。這條法規旨在確保證券業務的獨立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 證券商管理規則 - 期貨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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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16-2 條規定:「期貨商申請兼營證券業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證券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1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