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16-2 條
期貨商申請兼營證券業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證券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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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商要申請兼營期貨業務,除非其他法律有不同規定,否則必須成立專門的部門來處理證券業務,且該部門的營業和會計必須獨立。這條法規旨在確保證券業務的獨立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 證券商管理規則 - 期貨交易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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