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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16-2 條

期貨商申請兼營證券業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證券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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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商要申請兼營期貨業務,除非其他法律有不同規定,否則必須成立專門的部門來處理證券業務,且該部門的營業和會計必須獨立。這條法規旨在確保證券業務的獨立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 證券商管理規則 - 期貨交易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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