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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商設置標準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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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申請兼營證券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無累積虧損,並符合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且無同規則第二十二條所定之情事。 二、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為警告之處分。 三、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所為命令該公司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者,或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未曾受本會為停業之處分。 五、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會撤銷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 六、最近一年未曾受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依其章則停止或限制買賣。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條件。
  2. 2.期貨商不符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條件,但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得不受其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的法律内容,关于證券商設置標準第16-1條的解释如下: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16-1條规定了期貨商申請兼營證券業務的要求。根据该规定,期貨商需要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1. 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的财务报告没有累积亏损,并符合期貨商管理规则第十七條的要求,且没有违反规则第二十二條的情况。 2. 最近三个月没有受到本会的警告处分。 3. 最近半年没有受到本会根据期貨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所作出的解除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职务的处分,或根据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撤换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处分。 4. 最近一年没有受到本会的停业处分。 5. 最近两年没有受到本会撤销部分经营许可的处分。 6. 最近一年没有受到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结算机构依据其章则停止或限制买卖的处分。 7. 其他本会规定的条件。 对于不满足第二款至第六款条件的期貨商,如果情况已经具体改善并获得本会认可,则可以免除这些限制。 参考资料: - 證券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規查詢系統 (https://laws.mofcom.gov.cn/ris/c35881b0-dbe5-4da2-89f4-bfa062904c6e.html) -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https://www.fsc.gov.tw/ch/index.jsp) 这些解释和资料可以作为参考对證券商設置標準第16-1條进行逐条解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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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16-1 條規定:「期貨商申請兼營證券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無累積虧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