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17條,金融機構如欲申請兼營證券業務,需要檢附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及期貨管理委員會)申請許可: 1. 申請書 2. 營業執照的影本 3. 公司章程或相等文件 4. 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以及未來三年的財務預測 5. 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會議紀錄 6. 董事及監察人名冊或理事及監事名冊 7. 董事及監察人或理事及監事無本法第五十三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8. 已依第七條規定存入款項的證明文件 9. 已依第八條規定取得電腦連線的承諾文件 10. 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應提供的文件 另外,如果期貨商要申請兼營證券業務,除了上述文件外,還需要提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以及具備經營證券及期貨業務風隔區隔與利益衝突的操作規則。 參考資料:《證券商設置標準》,財政部證券及期貨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06&parentpath=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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