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21 條
證券商每設置一家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三千萬元。但證券商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免增加最低實收資本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1條規定,每設置一家分支機構,證券商的最低實收資本額需要增加新臺幣三千萬元。這條規定保證了證券商在設立分支機構時有足夠的資本金來支持其業務運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