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每設置一家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三千萬元。但證券商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免增加最低實收資本額。
根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1條規定,每設置一家分支機構,證券商的最低實收資本額需要增加新臺幣三千萬元。這條規定保證了證券商在設立分支機構時有足夠的資本金來支持其業務運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