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25-1 條
- 1.依本標準許可設置之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三年者得申請設置國外分支機構。
- 2.前項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申請,應以當地設有證券集中交易巿場及專責主管機關,並由本會公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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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5-1條: 1.依照本標準獲得許可設立的證券商,在開始營業至少三年後,可以申請設立國外分支機構。 2.申請設立國外分支機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在當地有設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和專門的監管機構,並且經由主管機關公告方可申請。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證券商已經在台灣營業了三年,並且符合其他相關規定,他們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一家在國外的分支機構。主管機關會根據相關法規要求,在當地是否有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和專門的監管機構,以及是否已公告這些機構的情況來審核申請。如果這些條件都符合,該證券商就可以獲得設立國外分支機構的許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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