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2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標準許可設置之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三年者得申請設置國外分支機構。
- 前項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申請,應以當地設有證券集中交易巿場及專責主管機關,並由本會公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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