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3-2條,外國證券商申請在中華民國設置代表人辦事處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設置代表人辦事處申請書。 2. 本國證券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所發的證券商執照及符合第33-1條要求的文件簽證本。 3. 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的文件簽證本。 4. 有關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董事會決議錄文件簽證本。 5. 最近三年的經會計師查核的資產負債表文件簽證本。 6. 指派代表人的授權書文件簽證本。 7. 代表人的履歷表。 8. 該證券商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代理人授權書文件簽證本。 9. 根據本會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此外,以上各類文件如為外文,必須附上中文譯本。 參考資料:證券期貨局立法資訊網「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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