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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33-2 條

  1. 1.外國證券商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應具備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准: 一、設置代表人辦事處之申請書。 二、其本國證券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所發證券商執照及證明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之文件簽證本。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簽證本。 四、董事會對於申請在中華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決議錄簽證本。 五、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簽證本。 六、指派代表人之授權書簽證本。 七、代表人履歷表。 八、該證券商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代理人授權書簽證本。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2.前項各類文件,其屬外文者,均須附具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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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3-2條,外國證券商申請在中華民國設置代表人辦事處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設置代表人辦事處申請書。 2. 本國證券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所發的證券商執照及符合第33-1條要求的文件簽證本。 3. 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的文件簽證本。 4. 有關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董事會決議錄文件簽證本。 5. 最近三年的經會計師查核的資產負債表文件簽證本。 6. 指派代表人的授權書文件簽證本。 7. 代表人的履歷表。 8. 該證券商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代理人授權書文件簽證本。 9. 根據本會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此外,以上各類文件如為外文,必須附上中文譯本。 參考資料:證券期貨局立法資訊網「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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