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33-1 條規定了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的條件。根據第一款,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應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 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 2. 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證券有關主管機關為停業以上之處分。 第二款進一步解釋了第一款所提及的「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者」的標準,並準用了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 根據以上資料提供的範例內容,這些法規的內容並未包含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33-1 條的具體範例。因此,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與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33-1 條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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