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43 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條第七款及第三十八條第六款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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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證券商設置標準第43條,該條條文的生效日期為發布日。根據上述片段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該條條文的內容及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釋義和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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