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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新股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並應於發生終止事由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 一、有前條第四項情事者。 二、預定發行期間變更主辦證券承銷商者。 三、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四、預定總括發行之總股數已全數發行者。 五、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廢止該次總括申報者。
  2. 本次總括申報依前項規定終止前,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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