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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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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新股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並應於發生終止事由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 一、有前條第四項情事者。 二、預定發行期間變更主辦證券承銷商者。 三、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四、預定總括發行之總股數已全數發行者。 五、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廢止該次總括申報者。
  2. 2.本次總括申報依前項規定終止前,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9-3條的規定,當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新股經申報生效後,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需在終止事由發生後的二日內進行公告: 1. 發行人具有前一條第四項所規定的情事。 2. 預定發行期間變更主辦證券承銷商。 3. 預定發行期間屆滿。 4. 預定總括發行的總股數已全部發行。 5. 證券交易所認為為了保護公益有必要廢止該次總括申報。 根據以上的規定,當發行人申報發行新股後,若出現上述情形之一,則必須在二日內進行公告。例如,如果發行人原本預定的總股數已全部發行,則必須在該情況發生後的二日內進行公告通知相關方。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所,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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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9-3 條規定:「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新股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並應於發生終止事由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