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針對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0 條,可以進行如下釋義: 1. 根據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如果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的銷售對象僅限於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其所檢具的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依照該規定辦理。如果銷售對象不僅限於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所檢具的公開說明書除了依照前述規定編製之外,還應詳細載明與債信有關的風險事項,以及最近三年度及最近期的簡明資產負債表和綜合損益表。 參考資料: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最新版本) 2. 公開說明書中應揭露證券承銷商對於公司債的總結意見和出具的承銷手續費收取事項。此聲明書中之承銷手續費給付不得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指定之人。 參考資料: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最新版本) 3. 公司債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櫃檯買賣。這意味著發行人在發行普通公司債時,需向櫃買中心申請在證券櫃檯市場進行交易。 參考資料: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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