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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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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如銷售對象僅限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者,所檢具之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如銷售對象限於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者,所檢具之公開說明書除依前開規定編製外,並應載明與債信有關之風險事項、最近三年度及最近期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2. 2.前項公司債之公開說明書應揭露證券承銷商總結意見及證券承銷商出具之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聲明書。
  3. 3.第一項公司債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櫃檯買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針對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0 條,可以進行如下釋義: 1. 根據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如果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的銷售對象僅限於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其所檢具的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依照該規定辦理。如果銷售對象不僅限於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所檢具的公開說明書除了依照前述規定編製之外,還應詳細載明與債信有關的風險事項,以及最近三年度及最近期的簡明資產負債表和綜合損益表。 參考資料: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最新版本) 2. 公開說明書中應揭露證券承銷商對於公司債的總結意見和出具的承銷手續費收取事項。此聲明書中之承銷手續費給付不得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指定之人。 參考資料: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最新版本) 3. 公司債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櫃檯買賣。這意味著發行人在發行普通公司債時,需向櫃買中心申請在證券櫃檯市場進行交易。 參考資料: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

  • 第六條第三項條文
  • 名詞
  • 前開名詞
  • 揭露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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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0 條規定:「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如銷售對象僅限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者,所檢具之公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