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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24 條

  1. 1.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並應於發生終止事由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 一、有前條第三項情事者。 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三、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者。 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者而廢止該次總括申報者。
  2. 2.本次總括申報依前項規定終止前,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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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4條,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告終止,並應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 1. 符合前條第三項所述情事。 2. 預定發行期間屆滿。 3. 預定的總括發行金額已完全發行。 4. 本會認為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而廢止該次總括申報。 在本次總括申報依前項規定終止前,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 例如,如果發行人在申報公司債後,發現預定發行期間已屆滿,則需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終止申報情況。同樣地,如果預定的總括發行金額已經完全發行,發行人也需要在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終止申報情況。另外,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廢止該次總括申報對保護公益有必要,也需要在二日內公告終止申報情況。在本次總括申報終止之前,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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