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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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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並應於發生終止事由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 一、有前條第三項情事者。 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三、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者。 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者而廢止該次總括申報者。
  2. 2.本次總括申報依前項規定終止前,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4條,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告終止,並應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 1. 符合前條第三項所述情事。 2. 預定發行期間屆滿。 3. 預定的總括發行金額已完全發行。 4. 本會認為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而廢止該次總括申報。 在本次總括申報依前項規定終止前,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 例如,如果發行人在申報公司債後,發現預定發行期間已屆滿,則需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終止申報情況。同樣地,如果預定的總括發行金額已經完全發行,發行人也需要在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終止申報情況。另外,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廢止該次總括申報對保護公益有必要,也需要在二日內公告終止申報情況。在本次總括申報終止之前,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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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4 條規定:「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並應於發生終止事由之日起二日內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