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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持有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發行人所定之認股辦法請求履約。
  2.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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