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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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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檢具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書(附表二十二),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2. 2.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及保險等事業,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5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檢具『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書』(附表二十二),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2.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及保險等事業,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 根據上述法條描述,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前,應填寫並提交『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書』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應附上相關文件。該申報書收到後,經過七個營業日(或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及保險等事業為十二個營業日)即生效。生效後,該憑證可適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 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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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5 條規定:「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檢具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書(附表二十二),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