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60-7 條
- 1.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經本會申報生效後,應於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公告其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且應將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之情形併同公告。
- 2.發行人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經申報生效後,應於新股發行日之次日,將發行情況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3.發行人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之次日,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情況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4.發行人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於收回或收買股份之次日,將收回或收買情況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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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7條的內容如下: 1. 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在申報生效後的下一個工作日內公告主要內容,並同時公告可能稀釋股東權益的情況。 舉例:公司A在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在申報生效的第二天公告該新股的發行辦法的主要內容,並同時公告可能對現有股東權益造成稀釋的情況。 2. 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在新股發行日的下一個工作日將發行情況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 舉例:公司B在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生效後,應在新股發行日的下一個工作日將該新股的發行情況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 3. 發行人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在員工達成既得條件的下一個工作日將解除限制的情況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 舉例:公司C發行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當員工達到既得條件後,公司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將解除限制的情況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 4. 發行人根據第60條之一第2項收回或收購已發行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在收回或收購股份的下一個工作日將收回或收購情況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 舉例:公司D根據第60條之一第2項對已發行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進行了收回或收購,該公司應在收回或收購股份的下一個工作日將收回或收購的情況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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