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60-8 條
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及前各次依同條規定發行且流通在外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總數,加計依第六十條之二申報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前各次已發行而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及前各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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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8條规定,发行人在申报发行员工认股权证时,可以认购股份数额与之前根据同条规定发行且流通外的员工认股权证所能认购股份的总数之和,再加上根据第六十條之二申报发行的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及之前已发行但尚未达既得条件的限制员工权利新股的合计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另外,还需加上根据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报发行的员工认股权证可认购股份数额及前各次员工认股权证流通外余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 台灣金融機構監理委員會所出版的《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可作為此法條的參考資料。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的总数为100万股,并且之前已经发行了50万股的员工认股权证,尚未达到既得条件的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为20万股,而根据最新申报的员工认股权证可认购股份的总数为30万股,以及之前员工认股权证的流通外余额为10万股。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公司总共发行的股份为1000万股,因此员工认股权的发行量必须小于等于股份总数的5%,即500万股。考虑到已发行员工认股权证及未达到既得条件的限制员工权利新股的数量,员工认股权的总量需小于等于股份总数的15%,即1500万股。因此,公司必须确保发行的员工认股权不超过500万股,并且考虑到已发行员工认股权证及未达到既得条件的限制员工权利新股的数量,员工认股权的总量不超过15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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