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60-9 條
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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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9條,該條規定了發行人在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時的限制。根據第一項規定,發行人在給予單一認股權人認購股數時,加計該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數量,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千分之三,並且加計發行人給予單一認股權人的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然而,如果經過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合計數,則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項規定旨在限制發行人在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時的認購股數,以確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穩定和公平性。這是為了避免單一認股權人過度認購股份,從而對其他股東和公司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然而,如果經過專案核准,員工取得的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合計數量可以超過上述比例限制,這可能是因為該專案核准認為這種情況對公司或股東有好處。 例如,公司A根據上述規定發行了100萬股新股。根據千分之三的限制,單一認股權人最多可以認購3000股。根據百分之一的限制,發行人給予單一認股權人的認購股數不能超過1000股。然而,如果根據專案核准,某個員工取得了10000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和5000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這是合法的,因為它超過了上述限制。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在保護公司和股東的權益的同時,給予員工在公司增值時的參與機會。它可以防止某些人通過過度認購股份來獲取不正當利益,同時也有利於增強公司的財務穩定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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