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准則第61條的規定,有價證券持有人如果按照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的要求對非特定人進行公開招募,應該提交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附表23)並提供相應文件,申報結果必須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進行公開招募。對於沒有按照證券交易法規定進行公開發行的有價證券,如果持有人打算申報對非特定人進行公開招募,必須先與發行人協商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公開發行審核程序,未經申報成功之前不得進行公開招募。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有價證券持有人按照規定提出申報後,自從主管機關及指定機構收到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的當天起,七個營業日后即生效,並適用第12條第2項、第15條和第16條的相關規定。然而,根據第4項的規定,這些規定不適用於根據法律規定而進行的拍賣或變賣程序。根據上述規定,持有人在進行公開招募前必須按照相應的程序提交申報文件並獲得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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