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61 條
- 1.有價證券持有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應檢具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附表二十三),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 2.未依本法規定辦理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其持有人擬申報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時,應先洽由發行人向本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在未經申報生效前,不得為之。
- 3.有價證券持有人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 4.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依法律規定所為之拍賣或變賣程序,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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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准則第61條的規定,有價證券持有人如果按照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的要求對非特定人進行公開招募,應該提交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附表23)並提供相應文件,申報結果必須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進行公開招募。對於沒有按照證券交易法規定進行公開發行的有價證券,如果持有人打算申報對非特定人進行公開招募,必須先與發行人協商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公開發行審核程序,未經申報成功之前不得進行公開招募。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有價證券持有人按照規定提出申報後,自從主管機關及指定機構收到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的當天起,七個營業日后即生效,並適用第12條第2項、第15條和第16條的相關規定。然而,根據第4項的規定,這些規定不適用於根據法律規定而進行的拍賣或變賣程序。根據上述規定,持有人在進行公開招募前必須按照相應的程序提交申報文件並獲得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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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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