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63 條

興櫃股票、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之股票,其持有人申報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退回其案件: 一、其發行公司自設立登記後,未逾三年者。 二、其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決算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比率均未達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前述財務報告之獲利能力不包含控制權益之淨利(損)對其之影響: (一)最近年度達百分之二以上,且其最近一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 (二)最近二年度均達百分之一以上。 (三)最近二年度平均達百分之一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 三、其發行公司最近年度之每股淨值低於面額或分派前之淨值占資產總額之比率未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其他本會認為不適宜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63条的规定,对于兴业股票、未上市或未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交易的公司股票的持有人申报对非特定人公开招募时,如果满足以下情形之一,金管会可以退回其案件: 一、发行公司自成立登记后不超过三年。 二、发行公司财务报告的决算营业利润和税前纯益占归属于母公司业主的权益比率都未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但前述财务报告的盈利能力不包括非控制权益对其的影响: (一)最近年度达百分之二以上,并且其最近一会计年度决算没有累积亏损。 (二)最近两年度均达百分之一以上。 (三)最近两年度平均达百分之一以上,并且最近一年度的盈利能力较前一年度更好。 三、发行公司最近年度的每股净值低于面值或分配前的净值占资产总额的比率未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四、其他金管会认为不适宜对非特定人公开招募的情况。 参考资料:依据《证券及交易法》、《公司法》、《商业会计处理准则》、《财政部令》、《所得税法》以及相应施行细则的规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