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4條,如果有價證券持有人根據第61條的規定進行公開招募申報,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除非該股票已上市或上櫃,否則應委託證券承銷商作為包銷的進行者。在承銷契約中,應訂明保留承銷股數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由證券承銷商自行認購,且除非未來三年的釋股計畫已經獲得主管機關核准且出具了會計制度健全的意見書,否則仍需保留承銷股份比率。公開招募的價格應由證券承銷商說明其確定價格的方式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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