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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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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價證券持有人依第六十一條規定申報公開招募者,經向本會申報生效後,除已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應委託證券承銷商為之外,應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並應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承銷契約中訂明保留承銷股數之百分之五十以上由證券承銷商自行認購。但其未來三年之釋股計畫已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並出具會計制度健全之意見書者,得免保留一定比率由證券承銷商自行認購。
  2. 2.公開招募價格應由證券承銷商說明其價格決定方式及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4條,如果有價證券持有人根據第61條的規定進行公開招募申報,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除非該股票已上市或上櫃,否則應委託證券承銷商作為包銷的進行者。在承銷契約中,應訂明保留承銷股數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由證券承銷商自行認購,且除非未來三年的釋股計畫已經獲得主管機關核准且出具了會計制度健全的意見書,否則仍需保留承銷股份比率。公開招募的價格應由證券承銷商說明其確定價格的方式和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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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4 條規定:「有價證券持有人依第六十一條規定申報公開招募者,經向本會申報生效後,除已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應委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