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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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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概況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一、期後事項:自會計師出具查報告書後,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此段期間若有足以影響財務狀況等之重大期後事項發生時,應予適當揭露,並說明其影響。 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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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0條,該條規定了財務概況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的內容。其中,該條第一項指出,在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書後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間,若發生足以影響財務狀況等方面的重大期後事項,應該予以適當揭露,並說明其影響程度。而第二項則涵蓋了其他必要的補充說明事項,但並未具體列舉。 根據此法規,金融保險業在編製公開說明書時,必須將期後事項納入考量,若發生重要事件的發生,例如重大合併、重大訴訟、巨額損失等,應該在公開說明書中詳細揭露該事件的內容並說明其對財務狀況的影響程度。此外,在補充說明事項中應提供其他必要的資訊,以確保投資人對公司財務狀況的了解。 作為參考,適用的資料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之金融相關法規,以及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本身。例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之金融業務發展準則中,對於金融業保險經營相關規定中的公開說明書相關事項有詳細說明,可以作為參考依據。再者,個別金融保險業公司所發行的公開說明書(例如官方網站上公布的公開說明書)亦為實際應用此法規的範例。

  • 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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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0 條規定:「財務概況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一、期後事項:自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書後,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