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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護機構應將第二十八條訴訟或仲裁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或仲裁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並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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