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應將第二十八條訴訟或仲裁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或仲裁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並不得請求報酬。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3條規定,保護機構應將訴訟或仲裁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予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並且不能請求報酬。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3條的內容指出了保護機構在處理訴訟或仲裁結果後應如何處理賠償金額。根據這條法規,保護機構應將經過扣除必要費用後的賠償金額分別交付給授予訴訟或仲裁實施權的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同時保護機構不得請求報酬。這表示保護機構在處理賠償事項時應該將賠償金額全數交付給受損害的當事人,並且不能以此為由要求其他報酬。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3條
保護機構應將第二十八條訴訟或仲裁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或仲裁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並不得請求報酬。
立法理由按保護機構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提起訴訟或提付仲裁,純屬服務之性質,非以營利為目的,並為使投資人及交易人易於利用團體訴訟、仲裁制度,爰明定保護機構應將訴訟、仲裁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或仲裁必要費用後交付投資人或交易人,並不得請求報酬。
按保護機構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提起訴訟或提付仲裁,純屬服務之性質,非以營利為目的,並為使投資人及交易人易於利用團體訴訟、仲裁制度,爰明定保護機構應將訴訟、仲裁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或仲裁必要費用後交付投資人或交易人,並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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