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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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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對於
第二十八條
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保護機構
上訴期間
屆滿前,撤回
訴訟實施權
之授與,依法提起
上訴
。
保護機構於收受判決或判斷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書面通知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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