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2條》,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對於第28條訴訟的判決不服時,可以在保護機構上訴期限到期之前,撤回訴訟實施權的授與,並依法提起上訴。保護機構在收到判決或判斷書正本後,應立即通知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結果,並在7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是否提起上訴的意旨。關於這項法條的詳細內容和相關案例,需要進一步參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相關法規和法例,以及相關的判決書或判斷書。
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對於第二十八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保護機構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 保護機構於收受判決或判斷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書面通知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得自行提起上訴之要件及時期。 二、第二項明定保護機構應將訴訟或仲裁之結果及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儘速以書面方式通知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俾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及早採行因應措施,以保障其權益。
一、第一項明定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得自行提起上訴之要件及時期。 二、第二項明定保護機構應將訴訟或仲裁之結果及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儘速以書面方式通知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俾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及早採行因應措施,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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