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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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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護機構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訴訟,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
  2. 2.法院得就保護機構前項聲請,為免供擔保之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34 條規定: 1. 保護機構提起訴訟,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必須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假處分的原因。這意味著保護機構需要提供清楚的理由來支持他們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的行為。 2. 法院可以根據保護機構的聲請,決定是否需要提供擔保作為假扣押、假處分的保證金。這表示法院可以要求保護機構提供相應的擔保,以確保假扣押、假處分的有效性。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的權益,確保在法律程序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的合理性和適法性。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立法沿革 1

(0910620 制定)

保護機構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訴訟,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   法院得就保護機構前項聲請,為免供擔保之裁定。

立法理由一、證券及期貨爭議之被害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係為填補損害,惟基於現行民事訴訟制度系爭爭議須經相當時間方能判決定讞,加害人若脫產,被害人縱使最後勝訴判決確定,往往僅取得一紙債權憑證,被害人之損失實無從獲得實質滿足;為此,保護機構於提起團體訴訟前,有聲請保全程序之必要;惟保全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五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結果,假扣押、假處分原則上應釋明其原因,或雖未釋明而逕供擔保後假扣押、假處分之。為使保護機構慎重考量訴訟可行性,並避免為無益之保全程序,爰於第一項明定保護機構聲請保全程序時,應釋明請求與保全程序之原因。   二、保護機構提起團體訴訟之功能,在使投資人及交易人之損害能獲得補償,進而達到制裁不法,並穩定經濟、金融秩序之功能,具有相當之公益性,且鑒於團體訴訟所得求償之金額相當鉅大,若依實務上保全程序須繳納訴訟標的三分之一之擔保金,恐仍為相當大之數額,將來聲請領回擔保金,尚須相當時日,恐造成保護基金運作上之困難。爰於第二項明定法院於保護機構已釋明請求及保全程序之原因後,得為免供擔保之裁定。

(0910620 制定)

一、證券及期貨爭議之被害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係為填補損害,惟基於現行民事訴訟制度系爭爭議須經相當時間方能判決定讞,加害人若脫產,被害人縱使最後勝訴判決確定,往往僅取得一紙債權憑證,被害人之損失實無從獲得實質滿足;為此,保護機構於提起團體訴訟前,有聲請保全程序之必要;惟保全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五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結果,假扣押、假處分原則上應釋明其原因,或雖未釋明而逕供擔保後假扣押、假處分之。為使保護機構慎重考量訴訟可行性,並避免為無益之保全程序,爰於第一項明定保護機構聲請保全程序時,應釋明請求與保全程序之原因。   二、保護機構提起團體訴訟之功能,在使投資人及交易人之損害能獲得補償,進而達到制裁不法,並穩定經濟、金融秩序之功能,具有相當之公益性,且鑒於團體訴訟所得求償之金額相當鉅大,若依實務上保全程序須繳納訴訟標的三分之一之擔保金,恐仍為相當大之數額,將來聲請領回擔保金,尚須相當時日,恐造成保護基金運作上之困難。爰於第二項明定法院於保護機構已釋明請求及保全程序之原因後,得為免供擔保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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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34 條規定:「保護機構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訴訟,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法院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