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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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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為自己或客戶以外之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二、運用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時,從事足以損害客戶權益之交易。三、與客戶為投資有價證券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但證期會對績效報酬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四、運用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與自己資金或其他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為相對委託之交易。但經由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故意發生相對委託之結果者,不在此限。五、利用客戶之帳戶,為自己或他人買賣有價證券。六、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全部或部分複委任他人履行或轉讓他人。但證期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七、運用客戶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時,無正當理由,將已成交之買賣委託,自全權委託帳戶改為自己、他人或其他全權委託帳戶,或自其他帳戶改為全權委託帳戶。八、未依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策,或投資分析報告顯然缺乏合理分析基礎與根據者。但能提供合理解釋者不在此限。九、其他經證期會規定不得從事之行為。前項規定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其他受僱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16 條,以下是對每一項所做的釋義: 一、利用職務所獲知之資訊進行交易:禁止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利用其職務上所獲知的非公開資訊為自己或客戶以外的人進行有價證券的買賣交易。 二、損害客戶權益的交易:禁止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在運用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時,進行足以損害客戶權益的交易。 三、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或損失:禁止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與客戶在投資有價證券時進行收益分享或損失分擔的約定,除非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對績效報酬另有規定。 四、相對委託交易:禁止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將客戶的委託投資資產與自己的資金或其他客戶的委託投資資產進行相對委託交易,但如果是經由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並非故意發生相對委託交易的情況除外。 五、為自己或他人買賣有價證券:禁止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利用客戶的帳戶進行自己或他人的有價證券的買賣。 六、複委託全部或部分履行或轉讓:禁止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的全部或部分委託他人履行或轉讓,除非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 七、自行變更買賣委託:禁止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在運用客戶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時,無正當理由將已成交的買賣委託自全權委託帳戶改為自己、他人或其他全權委託帳戶,或自其他帳戶改為全權委託帳戶。 八、違反投資分析報告作投資決策:禁止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未依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策,或投資分析報告顯然缺乏合理分析基礎與根據。 九、其他證期會禁止之行為:禁止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從事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 監察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報酬名詞
  • 名詞
  • 故意名詞
  • 受僱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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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16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應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