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配置適足及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 前項主管及辦理有價證券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有價證券買賣執行之業務人員,不得相互兼任,除應具備信託業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專門學識或經驗外,並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資格條件之一。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自行保管信託財產。但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