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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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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配置適足及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 前項主管及辦理有價證券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有價證券買賣執行之業務人員,不得相互兼任,除應具備信託業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專門學識或經驗外,並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資格條件之一。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自行保管信託財產。但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26條,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配置適足及適任的主管和業務人員。其中,負責有價證券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有價證券買賣執行的業務人員不得相互兼任,除了符合信託業法第24條的專門學識或經驗要求外,還必須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3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規定的資格條件之一。如果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則可以自行保管信託財產,但必須指定專責人員辦理。 根據資料提供的相關法規和內容,信託業如果想要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並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必須確保配備適當的主管和業務人員。在業務人員方面,負責有價證券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有價證券買賣執行的人員不得相互兼任,並且需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或經驗,並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的相關資格條件之一。此外,如果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並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則可以自行保管信託財產,但需要指定專責人員來處理相關事務。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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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26 條規定:「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配置適足及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 前項主管及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