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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指撥營運資金之一定倍數,其倍數由證期會定之。但指撥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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