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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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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除證期會另有規定外,其投資範圍以下列為限,且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一、於本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二、於本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有價證券。三、經證期會准或申報生效得投資之承銷有價證券。四、政府債券及募集發行之公司債券。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六、其他經證期會核准者。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從事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29條,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有以下的限制與要求: 1. 投資範圍受限: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投資範圍應限於以下項目: - 本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 - 本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有價證券。 - 經證期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投資之承銷有價證券。 - 政府債券及募集發行之公司債券。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其他經證期會核准者。 2.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3. 委託證券經紀商: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在從事本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和本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有價證券時,應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進行相關交易。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2&mcustomize=rule_view.jsp&dataserno=202002290001&aplistdn=ou=data,ou=ff,n=51bm7nwzzu,ou=RulesHome,ou=conceptroot,aproot,dc=fsc,dc=gov,dc=tw)

  • 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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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29 條規定:「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除證期會另有規定外,其投資範圍以下列為限,且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