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除證期會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信託契約投資任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之總額,超過該信託財產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二、為全體全權委託投資信託契約投資任一發行公司之股份總額,超過該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前項第一款之有價證券為公司債者,不得超過每一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