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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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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向證期會申請准。任何人經前項核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任何人未經核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根據以上條文,經營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必須經過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的核准。任何未經核准的人都不能經營這項業務。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想要成立一家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並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該公司必須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並獲得相應的核准證明後方可進行業務。否則,該公司將被視為違法經營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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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3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向證期會申請核准。任何人非經前項核准,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