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但兼營期貨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同時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七千萬元。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三、營業滿二年,並具有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能力。 四、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以上之處分。 五、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警告之處分。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4條》,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兼營期貨顧問業務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同時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七千萬元)。這意味著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需要具備一定的資金基礎。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這意味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財務報告每股淨值需要達到一定的水平。 三、營業滿二年,並具有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能力。這意味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需要具備至少兩年的營業經驗,並具備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能力。 四、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以上之處分。這意味著在過去的兩年內,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能受到金管會依法處罰超過第66條第2款所規定的程度。 五、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警告之處分。這意味著在最近半年內,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能受到金管會根據第66條第1款所發出的警告處分。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這指的是除了以上列出的條件外,還可能有其他由金管會制定的相關條件。 以上資料來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法規以及法律資料庫中該法規的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