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二、最近二年未曾受證期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以上之處分。 三、最近半年未曾受證期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警告之處分。 四、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二、最近二年未曾受證期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以上之處分。 三、最近半年未曾受證期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警告之處分。 四、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