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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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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二、最近二年未曾受證期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以上之處分。 三、最近半年未曾受證期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警告之處分。 四、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5 條,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這表示在最近期的財務報告中,每股淨值應該不低於面額。例如,如果一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面額為10元,那麼最近期的財務報告中,每股淨值應該不低於10元。 二、最近二年未曾受證期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以上之處分。這表示在過去的兩年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應受到證期會超過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所定處分的影響。證期會可能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分,如罰款、撤銷許可等。 三、最近半年未曾受證期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警告之處分。這表示在過去的半年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應受到證期會根據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進行的警告處分的影響。警告處分可能是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較輕的處分方式,是一種提醒或警告的行為。 四、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除了上述三個條件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還應具備證期會規定的其他條件。根據具體情況,證期會可能制定其他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所需具備的條件。 總結來說,要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需符合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最近二年未曾受證期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以上之處分、最近半年未曾受證期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警告之處分等要求,以及其他證期會規定的條件。

  • 名詞
  •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條文
  •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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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5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