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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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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設置專責部門,並配置適足及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辦理之。 除前項專責部門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及內部稽等部門。 第一項專責部門主管、業務人員及前項內部稽核部門之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資格條件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6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該設置專責部門,並配置足夠及適任的主管和業務人員來處理相關事務。另外,除了專責部門之外,他們還應該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和內部稽核等部門。專責部門的主管、業務人員以及內部稽核部門的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31條第1項第1款到第5款之資格條件之一。 根據資料中的描述,這是為了確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擁有足夠的專業能力和內部監控機制。例如,他們需要配置適當的主管和業務人員,在投資研究、財務會計和內部稽核方面都應該具備相關的資格和能力。這樣可以確保他們在提供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能夠遵守相關的法規和規範,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資料來源:《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 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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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6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設置專責部門,並配置適足及適任之主管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