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受託人應自行處理信託事務。但經客戶及受益人之同意,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前項得代理受託人處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第三人,以經證期會核准得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信託業暨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限。
根據此法條,信託業如果要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並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受託人必須自行處理信託事務。不過,經過客戶和受益人的同意,受託人可以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此外,代理受託人處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第三人必須經證期會核准,並且只限於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信託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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