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與客戶所簽訂之信託契約,除應依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記載各款事項外,涉及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再載明下列事項:一、證券經紀商之指定與變更。二、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三、違約處理條款。四、紛爭之解決方式及管轄法院。五、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記載事項。信託契約及其相關資料,於信託期間屆滿後至少保存五年。依信託契約所定之報酬,得依證期會規定收取績效報酬。第一項第一款證券經紀商之指定,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由信託業指定之,惟應注意適當之分散,避免過度集中,其與該證券商有相互投資關係或控制與從屬關係者,並應於信託契約中揭露,如有信託業法第二十七條情事時,並應事先取得受益人之書面同意。第一項第四款紛爭之解決方式,應由同業公會會同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信託業公會) 訂定紛爭調解處理辦法,並報經證期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管理办法》(89.10.09 訂定)第 33 条规定,信托业与客户签订的信托契约,除应依照信托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记载各款事项外,涉及兼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办理全权委托投资业务者,应再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经纪商之指定与变更。二、重要事项变更之通知及其方式。三、违约处理条款。四、纠纷之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五、其他经证监会规定应记载事项。信托契约及其相关资料,于信托期满后至少保存五年。依据信托契约所定之报酬,得依照证监会规定收取绩效报酬。第一款第一项证券经纪商之指定,除信托行为另有订定外,由信托业指定之,惟应注意适当之分散,避免过度集中,其与该证券商有相互投资关系或控制与从属关系者,并应在信托契约中揭露,如有信托业法第二十七条情事时,并应事先取得受益人之书面同意。第一款第四项纠纷之解决方式,应由同业公会会同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信托业公会)订定纠纷调解处理办法,并报经证监会核定;修正时亦同。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第 2 条,證券投资顾問事業是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有價證券投資之業務者。如有招收会员,收取报酬,经常性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即构成经营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第 5 条,公司以电子邮件刊登买卖股票之股市投资快报、股市总体分析、市场消息、焦点公司报导及个别股票买卖价格之建议,根据该业务行为性质,即是从事为投资人提供股市投资资讯及投资建议之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属证券投资顾问业之业务范围,非经证监会核准设立之证券投资顾问业不得为之。根据这些规定,观察“168理财网”网站上所刊登的资料,属于各个证券投资顾问公司之分析师针对大盘分析、各类股行情及个股价位建议所为之股市投资资讯,且篇幅相对较长,于网站上并有:“分析师阵容”之介绍页面,所列之各家证券投顾公司分析师之姓名,多达30余人,足以使人认知该网站即是在提供股市投资顾问服务。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告经营的“168理财网”可以被认定为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在提供股市投资资讯和投资建议方面属于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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