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操作辦法,由同業公會會同信託業公會訂定,規定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相關之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事宜,並報經證期會核定;修正時亦同。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操作辦法,由同業公會會同信託業公會訂定,規定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相關之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事宜,並報經證期會核定;修正時亦同。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