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操作辦法,由同業公會會同信託業公會訂定,規定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相關之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事宜,並報經證期會核定;修正時亦同。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34 條規定了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操作辦法。根據該條規定,同業公會會同信託業公會制定了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相關的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處理事宜,並經證期會核定。當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並進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依照前述業務操作辦法進行操作。 根據資料,這些操作包括在進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需要處理的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等事項。這些操作的具體程式和相關事項被同業公會和信託業公會制定,並經證期會核准。這些操作的目的是確保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正確處理。 範例參考:可以舉出根據該條規定,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公司在進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需要按照指定的手續開戶,進行買賣、交割和結算等操作。例如,一家信託公司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根據該法規,當他們為客戶提供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必須先向客戶說明相關事項,如投資風險、手續費用等,並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在開戶過程中,他們需要收集客戶的相關資料,如財務狀況和投資經驗,以便更好地了解客戶的需求。之後,他們會根據客戶的需求,執行買賣、交割和結算等相關業務。最後,他們需要遵守相關的法規和規範,並進行記錄和報告等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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