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做成投資決策,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投資建議;投資決策應載明決定買賣之證券種類、數量、價格及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投資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明投資差異原因,上述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依個別信託契約分別記帳,按日登載信託財產交易情形及委託資產庫存數量及金額。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買賣有價證券時,收取證券商之手續費折讓,應作為信託財產運用時買賣成本之減少。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35 條」的規定,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有以下要求和規定: 1. 投資分析報告:信託業在進行投資決策之前,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做出決策。投資分析報告應當記載分析的基礎、根據和投資建議。 2. 投資決策:投資決策應該載明購買或出售的證券種類、數量、價格和時機。 3. 執行紀錄:在執行投資業務時,應記載實際投資的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和時間,並說明投資差異的原因。這些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錄並建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4. 分帳管理: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根據個別信託契約進行分帳記帳。每日應登載信託財產的交易情況,以及委託資產的庫存數量和金額。 5. 手續費折讓:當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進行有價證券的買賣時,如果收取證券商的手續費折讓,應將其視為信託財產運用時買賣成本的減少。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他們根據客戶需求提供投資建議。當進行投資決策時,他們需要根據投資分析報告評估風險和利益,並記錄下具體的投資內容,例如購買的證券種類、數量、價格和時間。在執行投資業務時,他們需要記錄下實際投資的情況,並解釋任何投資差異的原因。同時,他們還需要按照個別信託契約進行分帳管理,每日登記信託財產交易情況和委託資產的庫存數量和金額。如果在信託財產買賣有價證券時收取了證券商的手續費折讓,他們需要將其視為買賣成本的減少。這些資料需要依法保存至少五年。 以上是對該法規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和舉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