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做成投資決策,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投資建議;投資決策應載明決定買賣之證券種類、數量、價格及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投資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明投資差異原因,上述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依個別信託契約分別記帳,按日登載信託財產交易情形及委託資產庫存數量及金額。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買賣有價證券時,收取證券商之手續費折讓,應作為信託財產運用時買賣成本之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