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法條「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14 條」,此法規要求發行人在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前,必須先取得本會(可能指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交易當地的主管機關或交易所核發發行認購(售)權證的資格認可。之後,發行人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報備。然而,根據所提供的內容,並未提及具體的案例或引用的參考資訊來進一步解釋此法條的應用。由於沒有提供相關參考資訊,無法進一步釐清或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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