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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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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應先取得本會及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發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
  2. 2.發行人於取得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核給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後,應檢具相關書件報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14 條」,此法規要求發行人在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前,必須先取得本會(可能指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交易當地的主管機關或交易所核發發行認購(售)權證的資格認可。之後,發行人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報備。然而,根據所提供的內容,並未提及具體的案例或引用的參考資訊來進一步解釋此法條的應用。由於沒有提供相關參考資訊,無法進一步釐清或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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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14 條規定:「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應先取得本會及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核發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