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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應先取得本會及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發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
  2. 發行人於取得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核給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後,應檢具相關書件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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