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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本國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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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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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應先取得本會及交易當地
主管機關
或交易所
核
發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
發行人於取得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核給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後,應檢具相關書件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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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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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本國及外國發行人發行國內認購(售)權證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本國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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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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