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13條,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可以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並且需要向認購人交付公開銷售說明書。根據條文所述,公開銷售說明書的內容應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且需要報請相關機構核定。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公司決定發行認購權證,並且委託證券承銷商進行承銷。根據該法規,公司必須向認購人提供一份公開銷售說明書,其中應包含有關認購權證的相關資訊,例如認購價格、時間限制等。這份公開銷售說明書的內容需要根據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的規定來編寫,並且需要經過審核核定後才能使用。這樣做可以確保認購人得到充分的資訊,並且使整個發行過程更加透明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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