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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應就其中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事項,經中央銀行許可。
  2.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及從事相關避險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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