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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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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應就其中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事項,經中央銀行許可。
  2. 2.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及從事相關避險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17條的規定: 1.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必須經中央銀行許可,涉及資金的匯出和匯入事項需要得到中央銀行的許可。 2.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及進行相關的避險交易時,結匯事宜必須遵循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及相關的規定辦理。 這條規定要求發行人在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必須經過中央銀行的許可,以便監管資金的匯出和匯入。同時,對於從事相關的避險交易,必須按照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及相關的規定處理結匯事宜。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海外認購(售)權證的發行和相關交易符合法律和監管要求,並確保資金的合法流動和監管。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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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17 條規定:「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應就其中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事項,經中央銀行許可。發行人發行海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