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17條的規定: 1.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必須經中央銀行許可,涉及資金的匯出和匯入事項需要得到中央銀行的許可。 2.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及進行相關的避險交易時,結匯事宜必須遵循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及相關的規定辦理。 這條規定要求發行人在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必須經過中央銀行的許可,以便監管資金的匯出和匯入。同時,對於從事相關的避險交易,必須按照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及相關的規定處理結匯事宜。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海外認購(售)權證的發行和相關交易符合法律和監管要求,並確保資金的合法流動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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