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發行總額應與其發行國內認購(售)權證之發行總額併計,並依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18條,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應將其發行總額與國內認購(售)權證的發行總額合併計算,並依據證券交易所和櫃檯買賣中心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這表示當發行人同時發行海外和國內認購(售)權證時,他們需要將兩者的發行總額合併計算。同時,發行人也需要遵守證券交易所和櫃檯買賣中心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 具體的例子可能是,一個發行人發行了1000個海外認購(售)權證和2000個國內認購(售)權證。根據第18條的要求,發行人需要將這兩個數字相加,合計為3000個認購(售)權證,並遵守相關規定進一步進行操作。這個例子展示了適用該法條的情況以及如何根據規定來處理發行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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