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以國內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其標的範圍應符合第八條規定;以外國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其標的範圍應依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規定辦理。但不得包括大陸地區股價指數及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根據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16條,當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如果以國內證券或指數作為連結標的,則標的範圍必須符合第8條的規定;而如果以外國證券或指數作為連結標的,則標的範圍必須遵守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的規定。但是,標的範圍不得包括大陸地區股價指數及大陸地區證券市場的有價證券。 參考資料: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https://www.se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FL034235&ModifyDate=10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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