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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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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以國內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其標的範圍應符合第八條規定;以外國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其標的範圍應依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規定辦理。但不得包括大陸地區股價指數及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16條,當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如果以國內證券或指數作為連結標的,則標的範圍必須符合第8條的規定;而如果以外國證券或指數作為連結標的,則標的範圍必須遵守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的規定。但是,標的範圍不得包括大陸地區股價指數及大陸地區證券市場的有價證券。 參考資料: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https://www.se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FL034235&ModifyDate=10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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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16 條規定:「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以國內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其標的範圍應符合第八條規定;以外國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