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依第十四條規定經本會備查後,向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前,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相關書件辦理申報。
根據以上資料中的法規,發行人若要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需要在向當地的交易所或主管機關申請之前,依據該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的相關規定,進行本會備查和申報書件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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