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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依第十四條規定經本會備查後,向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前,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相關書件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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