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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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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其避險操作應設立專戶,並依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

深度解讀

根據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21 條的規定,如果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避險操作應設立專戶,並根據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這意味著當發行人在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的過程中進行避險操作時,需要在專門的帳戶中進行操作,並遵守證券交易所和櫃檯買賣中心的相關規定。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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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21 條規定:「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其避險操作應設立專戶,並依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