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以國內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其履約給付限以現金結算方式為之;以外國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其履約給付方式應依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規定辦理。
根據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22條,當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如果連結標的是國內的證券或指數,則其履約給付必須以現金結算方式進行;而如果連結標的是外國的證券或指數,則其履約給付方式必須依照該外國交易所或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發行人發行的認購權證連結的是台灣的股票指數,當投資者行使權利時,發行人必須以現金方式給付履約金額。另一方面,如果認購權證連結的是美國的股票指數,在投資者行使權利時,發行人必須按照美國交易所或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履約給付。 資料來源:《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