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23條,海外認購(售)權證的發行需要經過本會備查,如果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停止該發行認購(售)權證,本會有權停止其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當發行人根據前項規定停止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尚未發行的權證應依照交易所或該地區主管機關的相關程序辦理停止發行。但已經發行的認購(售)權證的效力不受影響。 然而,在提供的內容中並沒有提到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以及停止發行的相關情況,因此,我無法根據提供的內容針對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23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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