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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本國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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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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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依
第十四條
規定經本會備查後,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停止其發行認購(售)權證者,本會得停止其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
發行人經依前項規定停止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其已獲准發行而尚未發行者,應依交易當地
主管機關
或交易所規定程序辦理停止發行。但已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效力不受影響。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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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本國及外國發行人發行國內認購(售)權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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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本國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 §1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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