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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前條對各種營運循環類型之控制作外,尚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一、印鑑使用之管理。 二、票據領用之管理。 三、預算之管理。 四、財產之管理。 五、背書保證之管理。 六、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 七、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 八、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 九、財務及財務資訊之管理。 十、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十一、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值變動之流程等。 十二、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十三、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十四、股務作業之管理。 十五、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2.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3.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內部控制制度,尚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一、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 二、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
  4.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之公司,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永續資訊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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