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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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資金運用方法應記載關於借入款項之運用方法、費用負擔及屬於信託財產之閒置資金或因其所受讓之資產而生閒置資金之運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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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1條,其規定了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在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的說明書中應該記載的事項。其中,第11條提到了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資金運用方法應該記載的內容。根據這一條款,公開說明書應該包括有關借入款項的運用方法、費用負擔以及信託財產的閒置資金或因所受讓的資產而產生的閒置資金的運用方法。具體而言,應該詳細載明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將如何使用借入款項,包括使用這些款項進行哪些投資、保值或資本運作等活動。此外,也應說明有關費用負擔的事項,例如哪些費用將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自行負擔,哪些費用將由投資者或其他相關方支付。另外,若有關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所持有的信託財產有閒置資金,或因所受讓的資產而產生閒置資金時,也應該說明這些資金將如何運用。舉例來說,可能會提及將閒置資金投資於其他金融商品、放款給其他方或以其他方式運用這些資金。以上所述為對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1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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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