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2條的規定: 1. 各服務事業應根據其事業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和相關法令的規定,設置隸屬於董事會的內部稽核單位,並配置適任和適當人數的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並且應該有職務代理人,其可代理執行稽核業務,並需遵守本準則的規定。 2. 各服務事業應有內部稽核主管,負責綜理稽核業務。內部稽核主管應具備領導和有效督導稽核工作的能力。內部稽核主管的任免應該經董事會通過,如果已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在董事會議事錄中明確記載。 3. 如果各服務事業已依據證券交易法的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則內部稽核主管的任免應該得到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中,超過二分之一的同意,並提請董事會決議。同時,也準用第五條的相關規定。 4. 除非證券商和期貨業另有規定,各服務事業內部稽核主管的任免應在董事會通過後的五日內,填報異動原因,並併著董事會會議紀錄,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5. 內部稽核單位的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和考核等事項,應由稽核主管簽報,報經董事長核定後辦理。然而,如果涉及其他管理或營業單位的人事事項,應先與人事部門協商,經總經理同意後再報簽董事長核定。 6. 第一項所稱的適任專任內部稽核人員的條件,由主管機關另行定義。 參考資料: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最新修訂日期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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