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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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 10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調處委員有前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保護機構得依當事人之申請或自行召開調處委員會議,為迴避之決定。 2. 前項決定,應由全體調處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根據上述法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在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 10 條中,規定了調處委員迴避的情形。如果調處委員擁有前一條所定的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事實足以認定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則保護機構可以依當事人之申請或自行召開調處委員會議,作出迴避的決定。該決定必須經過全體調處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實施。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調處委員是某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並且這家公司正被投資人投訴與其行為有關,那麼這名調處委員便有可能因為利益衝突而需要迴避。保護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自行召開委員會議,作出迴避的決定,只有在全體調處委員過半數的同意下,這項決定才能生效。 參考資料: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 調處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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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